作者|武卓韻
華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
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律博士
2025年6月,,加州洛杉磯因聯邦移民執(zhí)法行動爆發(fā)抗議浪潮,,多起事件涉及暴力沖突,、縱火、攻擊聯邦官員和破壞聯邦財產,。6月7日,,特朗普總統依據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(10 U.S.C. § 12406),下令調動加州國民警衛(wèi)隊2000人進入聯邦服務,,后又追加2000人,。加州州長紐森及州政府隨即提起訴訟,主張該命令超越法定權限,,違反第十修正案,,并請求法院簽發(fā)臨時限制令。
2025年6月12日,,加州北區(qū)聯邦法院法官查爾斯·布雷耶(Charles R. Breyer)簽發(fā)臨時限制令,,禁止聯邦政府部署加州國民警衛(wèi)隊,并要求將其控制權交還州長,。對此,,總統一方提起緊急上訴。6月19日,,第九巡回法院裁定暫停臨時限制令的執(zhí)行,,允許國民警衛(wèi)隊繼續(xù)聯邦化部署。截至寫作本文時,,該裁定為有法律效力的最新進展,。
表面上,這是一次關于總統動員權限的技術性判例,;實質上,,它觸碰的是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屬于最敏感、最危險的中樞神經:槍桿子,,到底握在誰的手中,?
復雜的“武裝權力”:從民兵到聯邦軍
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,武裝力量體系分層清晰,,涵蓋聯邦層級,、州層級及地方層級,并在憲法框架內相互制衡,。
在聯邦層級,,現役軍隊由總統指揮,通常不能在美國本土參與民事執(zhí)法(通過《地方安保法案》(Posse Comitatus Act)禁止),。與此同時,,各州擁有自己的國民警衛(wèi)隊,理論上是州的“民兵”,;但在需要時,,總統可以聯邦化這些部隊,調入國家指揮體系,。這部分武裝部隊的調動權,,便是此次爭議的核心。
除了國民警衛(wèi)隊,,一些州還有自己的州防衛(wèi)部隊,,完全歸州長指揮,不能被聯邦征調,。此外,,還有地方警察、市政特警,、縣治安官等千百支地方武裝單位,。而在私人領域,擁有槍械的合法持槍人和私人民兵組織也廣泛存在,。
追溯美國早期憲政史,,“武裝權力”的歸屬一度是反聯邦派的核心恐懼,。
1787年憲法制定時,反對派擔心:如果將武裝權完全交給中央政府,,聯邦軍隊可能變成“新的暴政機器”,。為此,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專門規(guī)定:國會擁有“為征召民兵提供用度,,以執(zhí)行聯邦法律,、鎮(zhèn)壓叛亂和擊退入侵”的權力。同時,,第二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,“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和奉調為合眾國服現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”,即總統只能在民兵受到征召“奉調”后,,才能作為這些部隊的總司令,。
換言之,“調用民兵”是國會的權力,,而非總統天賦的行政權,。這也是為什么在后來的法典中,總統的調動權限必須有具體的法律授權——比如本案中引用的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,。
但從1792年的《民兵法案》起,,這種授權的邊界就很模糊。1827年的馬丁訴莫特案(Martin v. Mott)中,,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確,,《民兵法案》授予總統在“美國被入侵或面臨入侵危險”情形下動員民兵的權力,而且總統是該“危險”是否存在的唯一判斷者,;該判斷一經作出,,所有個人及軍官必須服從。
該案建立了一個關鍵先例:當國會賦予總統某項“需要迅速應對”的軍事或國家安全權力時,,法院必須對總統的判斷保持最大限度克制,。
法院強調,對戰(zhàn)爭相關判斷的敏感性,,決定了總統需要擁有迅速,、集中和不可挑戰(zhàn)的行動權,而延誤服從或質疑動員本身都將“危及國家安全”,,因此法院不得事后審查總統的判斷是否正確,。該原則也成為后來法院支持總統在《叛亂法案》(Insurrection Act)、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等條款下的動員決策的基本依據,。
總統vs州長
回到目前這起案件,。
首先,第九巡回法院在裁定中引用了馬丁訴莫特案,,認為總統在援引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,、 判斷是否出現“無法執(zhí)行聯邦法律”的情況,,屬于其應被高度尊重的判斷范疇。雖然現代法院強調總統行為仍可接受司法審查,,但在解釋“戰(zhàn)爭,、叛亂、執(zhí)法失效”等事實前提時,,仍依賴馬丁訴莫特案所確立的“總統判斷優(yōu)先”這一基礎原則。
第二,,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要求,,總統動用國民警衛(wèi)隊必須“通過州長”,就該問題,,法院在判決中專門指出:“通過州長”是程序性要求,,強調命令傳遞的路徑;而“獲得州長同意”則是實質性授權要求,,須經州長批準,。
對此,聯邦法典中有明確例子——例如 §12301(d) 就明確要求動員須獲州長“同意”,,而 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中沒有類似措辭,,法院據此推定:國會有意賦予總統獨立動員權,而非賦予州長否決權,。
本案中,,盡管命令未由州長親自轉發(fā),但通過加州國民警衛(wèi)隊總指揮下達,,程序上基本符合“通過州長”這一法定形式要求,。加州方面雖不滿,但不得不承認,,加州法律授權其國民警衛(wèi)隊總指揮“以州長名義發(fā)出所有命令”,,這也為聯邦政府的程序合規(guī)性提供了依據。
第三,,加州方面還引用了第十修正案,,認為總統對國民警衛(wèi)隊的動員剝奪了州主權,違反第十修正案,。但法院在該裁決中指出,,若總統行為在授權范圍內,則不構成違憲,。
最后,,雖然本案并未直接引用《叛亂法案》,但它的影子始終在場,。這部1807年制定的法律,,賦予總統在“反聯邦叛亂”“大規(guī)模執(zhí)法阻礙”或“州政府請求協助”等情形下直接動用現役軍隊介入國內事務的權力,,也成為聯邦軍隊直接參與國內事務的極少例外。
若未來局勢升級,,總統完全可能在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不足以支撐時轉而援引《叛亂法案》,,繞開州政府,甚至出動聯邦現役部隊,。該法曾在歷史上多次用于鎮(zhèn)壓騷亂(如1957年阿肯色州反對種族融合,、1992年洛杉磯騷亂),但因其本質上突破了《地方安保法案》對軍隊執(zhí)法的限制,,故極具爭議性,。而在一個政治高度分裂的時代,它極可能成為下一場憲政沖突的法律引信,。
制度困境與政治前景:槍桿子,,聽誰的?
本案尚未終結,,上訴法院目前作出的裁決,,只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暫時中止地方法院的禁令,。加州方面,,還有可能進一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。但即便最終實質審理結束,,僅在這樣一個案件中,,也幾乎不可能徹底解決聯邦與州之間關于軍隊調動的政治沖突。
從制度設計看,,《美國法典》第10編第12406條原意是為應對“叛亂,、入侵、重大執(zhí)法失效”等極端情況,,但由于缺乏對“執(zhí)法失效”的實質定義,,使得總統擁有了巨大的裁量空間。
如加州政府在訴訟中所言:“這是第一次有總統在州政府未陷入功能癱瘓時,,單方面調用部隊進入主要城市執(zhí)法,。”而這一次,,聯邦法院選擇站在總統一邊,。下一次,會不會是另一位總統,,在另一個州長頭上拔出同一把刀,?若未來某日,總統將“街頭抗議”或“政府不合作”解釋為“執(zhí)法失效”,據此調動國民警衛(wèi)隊,,將會如何呢,?如果調動的是正規(guī)軍隊,又將如何呢,?
這場關于“槍桿子聽誰的”的爭議,,不僅是憲法條文的分歧,也在考驗著整個憲制結構的互信,。美國制度之所以能夠容忍高度分權與地方自治,,便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上:聯邦不會濫用暴力資源,州政府不會挑釁聯邦主權,,雙方以法律為邊界相互制衡,。
但當聯邦出于政治目的繞過州長動員軍力,當州政府以程序為由拒絕合作維護秩序,,當法律語言的技術解釋足以決定是否部署持槍部隊走上城市街頭時——各個玩家所依賴的,已經不再是善意,,更多地是規(guī)則自身的精確性與可預期性,。
如果法律授權本身變得過于寬泛,憲政平衡將逐漸偏向一方,。而歷史一再證明:掌握軍力的一方,,往往也會試圖主導政治方向。在這個意義上,,“槍桿子聽誰的”,,不是軍事問題,而是制度信任問題,。各方在爭奪的,,也不僅僅是武裝本身,而是在爭奪定義暴力正當性的權力和未來政治潮水的方向,。
本文系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(chuàng)稿件,,僅代表作者立場。
主編|蕭軼